一、企业资格
(一)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;
(二) 具有固定的生产场地;
(三) 具有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的新产品开发和设计能力,并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必备生产设施、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及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;
(四) 产品经过生产定型或技术鉴定,达到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要求,并具有指导生产的齐套的设计文件、工艺文件和检测文件;
(五) 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,产品具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。
二、办理材料
(一) 生产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企业申请书
(二) 企业独立法人资格证明;
(三)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;
(四) 注册资金数额及证明;
(五) 产品检验报告;
(六) 企业有关产品研发情况、技术水平、质量管理体系和市场占有率等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。